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2011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包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刑诉(2012)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包庇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高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敏洁
书记员:马晓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