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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黄奇隆交通肇事罪,肖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温瑞刑初字第2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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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窝藏、包庇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奇隆。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奇隆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犯包庇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奇隆、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黄奇隆无证驾驶牌号为浙C×××**的小型轿车,沿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由东往西行经陈宅旺路口地段时,因车速过快,未发现通过路口的行人,车头碰撞自南向北通过路口的行人郑莉莉,造成郑莉莉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黄奇隆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奇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郑莉莉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在肇事车辆被公安机关锁定后,被告人肖某在明知被告人黄奇隆驾车撞死行人的情况下,于当晚21时50分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称为肇事司机,欲使被告人黄奇隆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奇隆、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王某、李某甲、郑某、纪某、李某乙、刘某、武林亚、徐梦梦、蔡晓利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医疗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技术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通话详单、归案经过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奇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奇隆、肖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司法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奇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二、被告人肖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期至2013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丽娜人民陪审员:黄秀华人民陪审员:薛宽妹

(代)书记员:林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