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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犯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慈刑初字第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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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窝藏、包庇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学生。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斌、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犯交通肇事罪,而作虚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叶胜男

书记员:徐佩颖(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