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建新,男。被告孟现伟,男。被告牛冬永,男。
本院认为,原告邓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5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邓建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金义
书记员:王书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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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建新,男。被告孟现伟,男。被告牛冬永,男。
本院认为,原告邓建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5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邓建新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金义
书记员:王书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