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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周某某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安刑初字第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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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行贿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到2008年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工程期间,为可以顺利承包工程及得到工程款,先后两次送给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宋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另查明,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宋某某是安阳县电业管理公司正式职工,1995年5月至2012年10月被派到河南省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任副经理(股级)。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某证言、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会议记录、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可以顺利承包工程及得到工程款,先后两次送给安阳昌元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宋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审判员:李贺锋人民陪审员:牛建国

书记员:陈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