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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郭建斌与太原市华鑫物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小民初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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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

原告郭建斌,太原市市民。被告太原市华鑫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峰,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郭建斌负担,财产保全费402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郝铁保代理审判员:韩义飞人民陪审员:刘少峰

书记员:魏瑞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