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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于江与李文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昌民初字第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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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于江,青岛市人。委托代理人董新艳,昌邑昌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坤,山东省莒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江诉被告李文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国华

书记员:宋巧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