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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诉被告王书峰高九良,闫小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t

(2013)临潼民初字第0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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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书峰,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高九良,男,60岁,汉族,村民。被告闫小刚,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王书峰高九良,闫小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峰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书峰负担。

审判员:龙华

书记员:张莎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