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192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付某,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双明
书记员:贾义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