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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杨某与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乐民初字第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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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女,192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付某,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双明

书记员:贾义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