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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张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台仙刑初字第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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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2011年11月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8日被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2)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六合彩”收单形式进行赌博,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海松

代理书记员:杨燕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