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某,群众。2012年4月9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泮时标),中共党员。2012年3月7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应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应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参与“六合彩”赌博,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均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适用缓刑。两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妙芳
代理书记员:吕芝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