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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郑某文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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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赌博文书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文,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做生意,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07年6月21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1年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文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文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黄某辉、邱某伦、黄某文、黄某怀、邱某伦供述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62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文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郑某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伟群

书记员:张焕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