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10月3日出与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丰顺县,现暂住汕尾市区。2010年9月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辩护人程萌群,广东海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受雇请负责“老虎机”管理工作,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某被他人雇请负责“老虎机”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吕俊智
书记员:蔡必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