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现年3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现年33岁,汉族,大学文化,无业。2011年3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诉字(2012)第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元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诈骗事实如下:1、2009年2月被告人陈某某承包了合阳县平政煤矿十八间平房基建工程,于2月16日、11月27日以该工程资金周转不开及工程未结算,需要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先后两次通过合阳县坊镇坊东村田某某从坊镇和阳村雷某某处贷款2万元和1万元,其中2万元贷款时是被告人陈某某让被告人王某某去雷某某家代其写借条。2010年春节过后,被告人陈某某给雷某某清了这两笔贷款利息共计6300元,并谎称自己承包平政煤矿铺路工程,与被告人王某某伪造铺路合同,先后7次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共贷款10万元,月利息1分5厘。其中第一次是2010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承包平政煤矿铺路工程跑手续需要资金,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万元;第二次是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田某某答应帮其贷款时,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王某某家让被告人王某某起草一份平政煤矿铺路承包合同,被告人王某某从电脑上找到一份合同,将内容修改后复制到被告人陈某某手机内存卡上,将伪造的承包合同在合阳县城街上打印后,加盖了公证处印章。3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拿上伪造的合同让田某某看,并讲工程已启动,需要2万元资金,之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与田某某来到雷某某家,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2万元;第三次是2010年4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工程购买白灰、石子,需要资金为由,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4万元,第四次是201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6万元;第五次是2010年5月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工程路基被雨水冲垮,路基需要返工为由,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2万元;第六次是2010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工程路面裂缝,需要修补为由,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万元;第七次是2010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工程没有结算,需要处理排水沟为由,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万元。以上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的贷款,均由田某某给雷某某打的收条。被告人陈某某将骗取的10万元现金用于2009年承包的澄合矿务局围墙基建工程与承包的合阳县原交通局楼房建设工程、合阳县城西环路铺筑路面工程、城关镇东庄子村翊东牛奶厂铺筑路面工程、黑池棉绒厂库房基建工程的小段包工时的贷款利息以及租车、加油、吃饭、购买衣服、购买家电、个人订婚、与被告人王某某乘飞机去上海、苏州。截止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用从田某某甲、田某某乙处骗取的部分现金归还了从雷某某处的贷款本金6万元,清结了10万元贷款利息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之家属代其退赔了2万元赃款,已由田某某领走。2、2010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从田某某之子田某某甲处骗取现金1.8万元,其中第一次被告人陈某某来到田某某甲在合阳县城关镇康家坡村的租住处,谎称自己承包了蒲城电厂公寓楼建设工程,骗得田某某甲现金4000元;第二次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见到被告人王某某称自己没有钱清贷款利息,让被告人王某某以同学在西安开手机店需要钱为由,从田某某甲处借钱,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由西安返回合阳,从田某某甲处骗得现金1万元;第三次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承包了蒲城电厂在户县新建电厂的工程,骗得田某某甲现金4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将骗取的现金偿还了在雷某某处的贷款本息和个人生活支出。3、2010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某给田某某之女儿田某某乙谎称自己承包了蒲城电厂公寓楼工程,从田某某乙处借款5万元。之后田某某乙问被告人王某某该工程承包情况时,被告人王某某按照被告人陈某某事先安排的给田某某乙讲公寓楼工程是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同学之舅联系承包的,田某某乙信以为真,便答应借给陈某某现金。10月5日,田某某乙准备了5万元要求被告人陈某某与自己一起去蒲城电厂送款,被告人陈某某趁机给曾与其在陕北一起打工的王某(系蒲城县人,下落不明)打电话,让王某冒充蒲城电厂公寓楼工程的“路总”,从田某某乙手要走5万元,次日将钱给他,王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田某某乙带着5万元现金与被告人陈某某来到蒲城县城大转盘附近一饭店楼前见到王某,被告人陈某某假意提出工程图纸时,王某讲图纸需要一星期才能搞好,这时,被告人陈某某从田某某乙手拿过5万元交给了王某。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一人驾车来到蒲城县城将骗取的田某某乙现金5万元从王某手取走。10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拿上骗取的5万元现金来到雷某某家,将其中4万元归还了在雷某某处的贷款本金,并给雷某某清息6千元,其余4千元被告人陈某某个人花用。随后,田某某乙多次问被告人陈某某工程情况并索要现金时,被告人陈某某便产生用假图纸应付田某某乙的念头,在合阳县城黄河路湖南图文快印部电脑上下载了假图纸,让田某某乙看。之后,田某某乙发现其本人及其父亲田某某、其兄田某某甲被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用虚构事实骗取现金时,将此事告诉给田某某、田某某甲,并于2011年2月2日让被告人陈某某打了6万元欠条(其中包括骗取田某某乙现金5万元,骗取田某某甲现金1万元)和被告人陈某某打给所骗取田某某的部分借款,又让被告人陈某某之两个妹妹及妹夫在两份欠条上签字担保,后田某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得现金1092元,其中50元除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被子花用外,其余1042元已由被害人田某某乙领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家扣押的用赃款购买的TCL冰箱一台、格力柜式2P空调一台,已由田某某乙领走。又查明,被告人王小强被抓获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用手机给陈某某打电话约好见面地点,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在合阳县高速路口抓获。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开庭举证、质证,已予以认证的的下列证据证明:诈骗被害人田某某现金的证据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古历2月16日他承包了平政煤矿十八间房子基建工程,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他与王某某、田某某来到合阳县坊镇和阳村雷某某家,从雷某某处贷款2万元。因为他不会写字,让王某某一起去帮忙写借款条据。写借条时,雷某某不让王某某写,雷某某让田某某写了欠条;2009年古历11月27日,他以工程未结算,需要给工人发工资为由,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万元。这两次贷款后他找到田某某说工程已结算,自己想连本带息一块给雷某某还清,这样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同时,哄骗田某某说自己承包了平政煤矿至合洽大道铺路工程,还需要田某某帮忙贷款,田某某说还要贷款的话,让他只清息不还本,这样从雷某某手再贷款就好说了,他表示同意。他给雷某某清了这两次贷款利息后,以虚构自己承包了平政煤矿铺路工程为由,先后7次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0万元。他7次从雷某某处贷款时伪造合同的经过是:2010年古历3月23日他来到王某某家让王某某给他起草一份铺路合同,并讲自己准备贷款,王某某在电脑上找了一份合同,把内容修改后发到他手机上,他在合阳县城黄河路一打字部将合同打印好,在合同的甲方处他签了平政煤矿老板杨百章之妻弟李强的名字,在乙方处签了他个人名字。他害怕被人认出是一个人写的字,他写李强的名字时用的草字体,写他个人的名字时用的楷字体。他拿上签好的假合同来到合阳县城西大街公证处盖了公章。随后将他拿上假合同找到田某某谎称铺路工程已经启动,让田某某帮忙贷款。又供述,他每次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时,都是田某某给雷某某打的收据,月息1分5厘。事情败露后,他给田某某打了未还的7万元借条,另外6万元他已给雷某某还了,并清了一部分利息;他伪造铺路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田某某的信任,以便给自己贷款;他从雷某某处贷的款用于清还了承包合阳县原交通局楼房建设工程、县城西环路交通局南边一小区铺筑路面工程、城关镇东庄子村翊东奶牛厂铺筑路面工程、澄合矿务局在合阳县城关镇水车头村的围墙筑砌工程、黑池棉绒厂库房基建工程等工程的贷款利息以及自己租车、加油、给家里买冰箱、空调、自己订婚、与王某某乘飞机逛上海、苏州,全部挥霍;他没有承包平政煤矿铺路工程,他多次从田家父子三人手中借钱,是因为以前承包平政斜井煤矿工程赔了钱,后面还想找工程,而且自己要花钱,就需要钱还前面的账,但是他从别的地方借不到钱,从田家好借钱,所以就多次借田家父子三人的钱;王某某知道铺路合同是假的,因为他让王某某在网上下载的合同,并与他一起去了公证处盖章;田某某和他很熟悉,他经常给田某某家开的踅面摊帮忙,田某某不会认为他诈骗钱。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他大学毕业后跟随陈某某打工。2009年农历2月16日,陈某某让他一起去雷某某家帮忙写欠条。他就与陈某某、田某某来到雷某某家,雷某某不让他写欠条,让田某某写,后田某某写了2万元的欠条。陈某某拿到款后先后承揽了合阳县城西环路小区水泥路工程、平政煤矿简易房工程等,这些工程他都参与了,在工程建设中陈某某给雷某某清了部分利息。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陈某某来到她家,让他帮忙起草一份承包平政煤矿至合洽大道的铺路合同,他在电脑上下载了一份承包合同,将内容修改后复制到陈某某的手机内存卡上,陈某某在合阳县城一打字部将这份合同打印。3、被害人田某某(合阳县坊镇坊东村人)陈述证明:2009年古历2月16日,陈某某给他说自己承包了平政煤矿十八间简易房建设工程,让他帮忙贷款,之后他与陈某某、王某某一起来到雷某某家,通过他从雷某某处给陈某某贷款2万元。当时,雷某某不让王某某打欠条,让他打的借条;2009年11月27日,陈某某说要给工人发工资,让他帮忙贷1万元,他就和陈某某来到雷某某家贷了1万元,他打的借条,钱给了陈某某;2010年古历2月3日,陈某某给他讲工程已清结,想把这两笔贷款的本息给雷某某还了,这样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同时又说自己承包平政煤矿铺路工程,让他帮忙贷款,他说先把前两次的2万元和1万元的贷款利息清了,不还本金,这样再贷款就不要给雷某某说话了,陈某某表示同意。他与陈某某来到雷某某家,陈某某清了前两次的贷款利息,同时,又通过他从雷某某处贷款1万元,钱给了陈某某,他写的借据;2010年3月23日,陈某某、王某某来到他家,陈某某让他看了一份合同,上面还盖着公证处印章,让他帮忙贷款,他与陈某某、王某某来到雷某某家从雷某某处贷款2万元,钱给了陈某某,他打的借据;2010年4月5日,陈某某说工程需要拉白灰、石子,需要贷款,他就从雷某某处贷了1.4万元,钱给了陈某某,他写的借据;2010年4月27日,他帮陈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6万元,钱给了陈某某,他写的借据;2010年5月12日,陈某某说路基被雨水冲垮,路基需要返工,他帮陈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2万元,钱给了陈某某,他写的借据;2010年6月27日,陈某某说路面裂缝,需要补修,他帮陈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万元,钱给了陈某某,他写的借据;2010年7月一天,陈某某说工程没有结算,需要处理路边的排水沟,他帮陈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万元,他打的借条,钱给了陈某某。以上每次贷款利息都是月息1分5厘。后来雷某某从平政煤矿上打听到陈某某没有在煤矿承包工程,才知道他被陈某某骗了。在他催促下,陈某某给雷某某共还了6万元,清了利息。4、证人雷某某证言(合阳县坊镇和阳村**人)证明的2009年古历2月16日、11月27日陈某某通过田某某分别两次从他手贷款2万元和1万元,以及2010年古历2月至7月陈某某先后7次通过田某某从他手贷款共10万元的时间、地点、经过与田某某、陈某某讲的内容一致,并相互印证。又证明,陈某某给他还了6万元本金,其中与田某某到他家来还了4万元,与田某某乙到他家来还了1万元,陈某某一人到他家来还了1万元,清利息共9600元。后来他去了一趟陈某某家,家里很穷,无力还款,他再未贷给陈某某款。5、证人李某丙(平政煤矿斜井负责人)证言证明:2009年6月至8月陈某某给矿上盖过十八间平房,手续已清结,之后陈某某再没有承包平政煤矿任何工程。平政煤矿铺路工程是合阳县新池镇西尧村申贞祥承包的,他也没有与陈某某签过铺路合同。6、证人申某某(合阳县新池镇西尧村人)证言证明:2010年他承包了合阳县秦晋集团平政煤矿道路铺筑工程(即洽川至合阳公路的路面工程),长约1400米。他不认识陈某某。7、证人赵某(系被告人王某某之妻)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陈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贷款的事,后她问王某某咋回事,王某某说他给陈某某写了一份合同。8、证人任某某(担任合阳县公证处主任)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一天,陈某某和一个戴眼镜的小伙找到他,让给一份修路合同上盖公证处的章子,他不愿意,他说不办公证书在合同上盖章是无效的,陈某某说无效也罢,让他把公章先盖上,让工程先开工,他就在合同上盖了公章。9、证人廉某某(合阳县悦驰汽车服务公司负责人)证言证明: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陈某某在本公司陆续零散租赁过汽车,累计付租车费12600元。10、证人同某某(合阳县城关镇水车头村**人)证言证明:2009年7、8月份他承包了澄合矿务局围墙基建工程后,他将该工程又转包给党三锁,党三锁又转包给陈某某。11、证人党某(合阳县城关镇刘家庄村人)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同文平证言一致。又证明,工程用了20多天,竣工后他将手续给陈某某清结。12、证人高某某(合阳县城关镇西街人)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他承包了独店秦成水站建设工程,陈某某没有给他干过活。他认识陈某某,此人是泥水匠。13、证人董某某(合阳县知堡乡南知堡村人)证言证明:2007年他承包了合阳县交通局基建工程,同年冬季他将外粉工程转包给陈某某,一个月后陈某某将外粉工程干完,他给陈某某清结了手续。14、证人李某丁(合阳县坊镇渤海村人)证言证明:2009年春节后陈某某经他介绍承包了平政煤矿十八间平房基建工程,两个月后工程完结,并结了手续。2009年6、7月经他介绍陈某某承包了任俊兴(在公证处工作)修建花爆仓库基建工程。15、证人张某某丁(合阳县城关镇王家村人)证言证明:2009年6月、7月、10月他先后承包了合阳县城西环路交通局南边铺筑路面工程、城关镇东庄子村翊东奶牛场铺筑路面工程、黑池棉绒厂库房基建工程,在承包期间陈某某跟他干活,陈某某主要是组织几个人干小段包工。16、提取的贷款凭证证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其中2009年古历2月16日借款2万元,于2010年正月16日、4月16日、5月16日、7月16日已清息;2009年11月27日借款1万元,于2010年2月27日、5月27日已清息;2010年3月23日借款2万元,于2010年6月23日已清息;2010年4月5日借款14000元,于2010年7月5日已清息;2010年4月27日借款16000元,于2010年7月27日已清息;2010年6月27日借款1万元。以上贷款凭证只是陈某某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的一部分;而且每次借款均由田某某给雷某某打的借据。17、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诈骗现金一览表及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出具的利息清结情况说明书证明:2009年古历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贷款2万元,已清利息5400元;2009年古历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贷款1万元,已清利息900元;2010年2月3日、3月23日、4月5日、4月27日、5月12日、6月27日、7月被告人陈某某虚构承包平政煤矿铺路工程先后7次骗取现金10万元,已清息3300元。以上共清息9600元。18、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件将不同容貌的8名男子排成一行,让证人任俊兴辨认,任俊兴指认出和陈某某一起找他在合同上加盖公证处印章的戴眼镜男子是王某某。19、合阳县秦晋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政煤矿证明:2010年8月至11月平政煤矿修建平政矿至斜井水泥路面工程,是合阳县城关镇安阳村党正平承包的、斜井至合洽大道水泥路面和柏油路面是合阳县新池镇西尧村申贞祥承包的。20、当庭公诉人补充出具的协议书、收条证明: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之家属与田某某达成了书面协议,王某某之家属自愿代其退赔被骗现金2万元,已由被害人田某某领走。田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二)诈骗被害人田某某甲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他分三次骗得田某某甲1.8万元,其中第一次是2010年8、9月份他来到合阳县坊镇康家坡村田某某甲租住处对田某某甲说自己承包了蒲城电厂公寓楼建设工程,让田某某甲借给他几千元,田某某甲将信合储蓄所的存折给了他,他从存折上取了4000元;第二次是他在西安见到王某某,他说自己没有钱清贷款的利息,让王某某从田某某甲处借2万元,就说同学在西安开手机店需要资金,王某某当着他的面给田某某甲打了电话,王某某回到合阳后从田某某甲处借了1万元,将钱给了他;第三次是在田某某甲租住处他对田某某甲说蒲城电厂的工程说对了,要在户县建新电厂,他要到户县电厂包活,从田某某甲处借了4000元。又供述,他从未承包过蒲城电厂在户县电厂的任何工程,而他给田某某甲说自己承包了工程,这样说是为了骗田某某甲的钱,而且他与田某某甲关田某某甲好,在别人手骗不到钱。骗的钱一部分清了贷款利息,一部分自己花用。借的这些钱他没有打欠条。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10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在西安见到他说自己贷雷某某的款花完了,没有钱清利息,让他以同学魏亚军在西安开手机店需要资金为由,从田某某甲处借2万元,随后他给田某某甲发短信、打电话,第二天他与陈某某从西安回到合阳,从田某某甲处借了1万元,给了陈某某。3、被害人田某某甲(合阳县坊镇坊东村**人,系被害人田某某之儿子)陈述证明的2010年8、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先后3次骗取他现金共1.8万元的地点、经过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内容一致。又证明,第三次骗他现金4000元的经过是:王某某在西安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形式不让他借给同学魏亚军钱,随后,王某某从西安回到合阳,来到他租住处说魏亚军在西安开手机店要借2万元,于是他借给了王某某1万元,没有打借条,王小强说十天还给他,但是过了几个月魏亚军也没有还钱,他就让王某某找魏亚军要钱,王某某说不是魏亚军借钱,是陈某某借钱。后来他之所以没找陈某某要钱,是因为陈某某没有直接从他手借钱,是王某某借的。2011年元月份一天早上,陈某某将一张图纸让他看,他问是啥,陈某某说是承包电厂工程的图纸。4、陕西华电蒲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证明:本公司在户县没有工程,且与户县电厂没有隶属关系。(三)诈骗被害人田某某乙现金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明了他骗取田某某乙现金5万元的全部事实经过以及赃物的用途。又供述,他没有在蒲城电厂承包任何工程,他只所以给田某某乙讲自己承包了蒲城电厂公寓楼工程,是为了骗田某某乙的钱。后来田某某乙多次问他工程情况和索要钱,他为了掩盖虚假事实,便产生用假图纸应付田某某乙,随后,他在合阳县城黄河路抽黄总部对面一打字部的电脑上下载的假图纸,花了300元打印了30份,他拿上假图纸让田某某乙看。他还给王某某安排说,如果田某某父女2人问承包蒲城电厂公寓楼工程的情况时,让王某某说该工程是王某某的同学的舅舅介绍他承包的,有承包工程这回事,王某某予以答应。事情败露,田某某乙让他打6万元借条,田某某乙5万元,田某某甲1万元,并让他两个妹妹陈小芳、陈某某丁及两个妹夫担保。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9月田某某甲问他是否知道陈某某通过他同学的舅承包蒲城电厂工程的事,他说不知道,他就打电话问陈某某咋回事,陈某某说承包工程是他骗田某某甲,让他以后见了田某某乙就说有承包工程这事,他就答应了。2010年10月5日,田某某乙准备了5万元去蒲城电厂送礼时,田某某乙问他蒲城电厂工程的事情是否把稳,他说把稳,然后田某某乙和陈某某就去蒲城送礼去了。后来听陈某某说把钱送给了蒲城一个“路总”的熟人。又供述,陈某某是他的朋友,如果他不替陈某某说谎,田某某乙就不相信,也就不会给陈某某5万元。骗的这5万元,陈某某将部分归还了雷某某的贷款。2010年底,事情已经败露,他将陈某某没有承包蒲城电厂工程的实情告诉了田某某乙,田某某乙就让陈某某打了6万元的欠条,其中有骗的田某某乙5万元,骗的田某某甲1万元。陈某某把借的钱用于租车、吃饭、抽烟、交女朋友、给车加油、买衣服、给家买空调、冰箱、与他坐飞机逛上海等,还有一部分付了工人工资。被害人田某某乙陈述证明:她与陈某某于2010年10月已订婚,同居一个多月后又分居。她借给陈某某5万元时,陈某某说自己承包了蒲城电厂公寓楼工程,让借给他5万元。她害怕事情不稳,就问王某某陈某某承包电厂工程的事把稳不把稳,王某某说把稳,并说工程是他同学的舅舅介绍给陈某某承包的。她听后信以为真,便拿上5万元和陈某某一起去了蒲城见到陈某某所说到的“路总”。之后她从陈某某处多次要钱,陈某某避而不见她,又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还钱,在他多次索要钱的情况下,陈某某拿了一张工程图纸让她看,说王某某从西安捎回的,她问王某某时对王某某讲没有这事,她才知道自己被陈某某骗了,并把被骗之事告诉给其兄田某某甲和父亲田某某,之后王某某才说了实话,说陈某某承包平政煤矿工程和蒲城电厂工程都是假的。事情败露后,在她说服下于2011年腊月三十日陈某某给她打了6万元借条(包括她被骗的5万元,其哥田某某甲被骗的1万元),条据上还有陈某某的两个妹妹及其两个妹夫的签名,随后她向公安局报了案。又陈述,2010年10月5日她从合阳县信用社东街储蓄所分三次取了共计5万元与陈某某一起去蒲城将钱给了陈某某所说的蒲城电厂的“路总”,这钱是她从父亲及嫂子处借的;若王某某不说陈某某承包的蒲城电厂工程是其同学的舅舅介绍的,她不会借钱给陈某某,她只有通过王某某才知道蒲城电厂的事是不是真的。4、证人韩某(担任蒲城发电公司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助理)证言证明:本公司在户县发电厂也没有新建工程,本公司与户县电厂没有隶属关系。5、证人杨某(在合阳县城黄河路百荷园小区楼下经营湖南图文快印部)证言证明:2010年10月份一天,一胖一瘦两名男子来到他的打印部打印图纸,图纸是瘦男子从邮箱上下载的,共打印了30多张硫酸图,胖男子付给他300元费用。6、证人曾某(系杨国勇经营的湖南图文快印部员工)的证明内容与杨国勇证言一致,并相互印证。7、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领条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手扣押的1092元现金,其中被害人田某某乙领走1042元,其余50元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给被告人陈某某购买被子一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家搜查并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手中骗取贷款后购买的TCL冰箱一台、格力柜式2P空调一台,并已由被害人田某某乙领走。8、证人陈某丁(系被告人陈某某之妹)证言证明:2011年2月2日晚上,她哥陈某某与田某某以及她不认识的一男子找到她家,让她与丈夫李某在欠条的担保人处签名。小妹陈某某丁与丈夫李某丁也在担保栏处签了名。又证明,2011年2月5日晚10时许,陈某某和田某某乙找到她家,在她家大门口的一辆车上田某某乙让她和丈夫李某丁在欠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印,小妹陈某某丁及丈夫李鹏也在条子上签字担保。9、证人李某丁(系陈某某丁之丈夫)证言证明:2011年2月2日他妻哥陈某某和田某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男人找到他家,陈某某让他和妻子陈某某丁在一张欠条上签字担保;2011年2月5日晚上,陈某某和田某某乙找到他家,陈某某让他和妻子陈某某丁在一张欠条上签名并担保。10、证人陈某(系被告人陈某某之小妹)证明的内容与证人李某丁证言内容一致。11、辨认笔录和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不同容貌的8名男子排成一行让证人杨国勇辨认,杨国勇指认出支付打印图纸费用的是陈某某,从qq邮箱上下载图纸的是王某某。12、银行取款凭证证明:2010年10月5日被害人田某某乙在合阳县农村信用联社东街储蓄所将5万元取出给了被告人陈某某,同时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承包了蒲城电厂在户县新建电厂工程,田某某乙被陈某某骗取5万元现金的时间。13、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出具的办案说明书证明:涉案人王某,系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人,曾与被告人陈某某在陕北打工认识。在本案侦查期间,办案民警通过多种方式查找王某未果。(四)本案综合性证据1、证人雷某某丙、张某丁(系公安机关经侦大队民警)当庭证明:他2人在办理本案时对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进行讯问,每次讯问后他2人都将笔录给陈某某进行了宣读,并问陈某某听清没有,陈某某讲听清了。由于被告人陈某某不会写字,每份讯问笔录最后一页陈某某所写的“以上笔录看过”的字样,该字样是他2人写好后让陈某某抄到笔录纸上的。他2人让陈某某写的“看过笔录”是工作中失误,而应写“听过笔录”。在讯问时他2人没有对被告人陈某某讲脏话、侮辱的话。2、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李某某丙(与被告人陈某某系亲属关系)书面证言证明:2010年11月陈某某让他2人帮忙贷款,以归还田某某、田某某甲、田某某乙的借款。3、在侦查阶段被害人田某某、田某某乙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补打的借条证明:2011年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给被害人田某某乙所打的6万元借条,并由陈某某之妹陈某某丙、陈某某丁及两个妹夫李某丁、李鹏担保。此6万元中有骗取田某某乙5万元,骗取田某某1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给被害人田某某所打的7万元借条,并由陈某某丙、陈某某丁及李某某丁、李某丁担保。欠条中的7万元是被告人陈某某先后9次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13万元中未归还的本金,13万元中的10万元属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从雷某某处贷款。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3月17日上午公安机关经侦大队在合阳县城东门十字东北角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同意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陈某某。犯罪嫌疑人按照办案民警安排用手机约陈某某在合阳县汽车站会面,王某某用手机将陈某某联系上后,问清陈某某的具体位置,催促陈某某速来汽车站会面,并让陈某某将他的迷彩服捎来。办案民警遂带王某某在汽车站内外埋伏,一个小时后,陈某某来电说他在高速路口,不去汽车站,公安民警又立即奔赴高速路口,距高速路收费站200米远处路南站着手持迷彩服的陈某某,公安民警遂上前将犯罪嫌疑人抓获。5、户籍证明信证明:陈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1月29日,身份证号码6105241980********;王某某,男,出生于1979年2月18日,身份证号码6105241979********。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被告人陈某某骗取他人现金10.8万元,其中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骗取他人现金8万元,均属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辩解的其主观上没有骗取被害人钱财之故意以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承包平政煤矿铺路工程、承包蒲城电厂在户县新建电厂工程以及编造谎言,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从被害人田某某甲、田某某乙处借款,长期拖欠不还,并将非法占有的钱财用于其归还2009年承包工程时的贷款利息与租车、加油、吸高档香烟、买家电、买衣服、与被告人王某某乘飞机双飞上海、苏州,予以挥霍,此客观事实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表现出骗取被害人钱财之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证人雷某丁证明的2011年11月被告人陈生让其帮忙贷款,以归还骗取的被害人现金,但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3月17日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不可能亲自找到雷某丁贷款,故对证人雷某丁的证言不予认定。证人李某某丙虽然证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帮忙贷款,以归还骗取被害人的借款,但此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没有骗取被害人钱财之故意。被告人陈某某将骗取的部分现金用于个人订婚、给田某某乙购买戒指,这是在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行为实施完毕后属赃款的用途。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进行讯问时,将每份讯问笔录给被告人陈某某进行了宣读,应让被告人陈某某在每份讯问笔录后一页处写“以上笔录听过”的字样,而办案民警由于工作中的错误让被告人陈某某抄写的“以上笔录看过”的字样,但这并不影响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的其骗取被害人钱财事实的成立,而且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借款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侦查案件,至于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案件的分工是由局内指定,而且本案已经局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由经侦大队侦查,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合实际。综上分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有骗取被害人钱财之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某之行为不属民间借贷、欺诈行为和朋友之间的借款。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的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事先与其商量是从被害人处借款还是贷款,经查,2010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受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伪造承包工程合同,3月23日与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去雷某某家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2万元,受被告人陈某某指使编造谎言共同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甲现金1万元以及虚构被告人陈某某承包工程,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乙5万元现金,此客观事实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某骗取被害人钱财,故意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实施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犯罪行为。2009年2月16日、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先后贷款2万元和1万元,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钱财之行为,这两次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承包平政煤矿铺路工程的虚假事实于2010年2月至7月先后7次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共贷款10万元,其中2010年3月23日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伪造承包合同,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贷款2万元,骗取的这10万元中的6万元在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是用骗取的被害人田某某甲、田某某乙现金归还骗取雷某某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的规定,故将被告人陈某某已归还的6万元从骗取雷某某现金10万元中扣除,这样被告人陈某某骗取的通过田某某从雷某某处的贷款实际数额为4万元。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查的现金以及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用骗取的现金购买的家电,已由被害人田某某乙领走;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通过电话与同案被告人陈某某约定好见面地点,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故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且被告人王某某是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指使下伪造合同、编造谎言,未分得赃款,在共同作案中起了次要作用,属从犯,又退赔了共同诈骗的部分赃款,故酌情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2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未退赔的赃款,由二被告人予以退赔,并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苗建丽人民陪审员:王占虎人民陪审员:雷登文
书记员:胡灵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