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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绍诸刑初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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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转取保候审。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2)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该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也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已退回,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吴行

书记员:陈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