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明华。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杭璐东。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明华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明华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阮明华当庭辩解,王保德托其办的事情没有成功,在王报案前已将12500元予以归还,杨龙德托的事情没有办成,已向杨龙德归还了21000元,胡以刚的3000元已退还,当时不知是否报案,事情没有办成在15天左右就还掉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故应将归还给王保德、杨龙德、胡以刚的36500元从诈骗数额中予以剔除。2、本案中被害人法制意识淡薄,想通过走关系的方式达到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被告人犯罪。3、被告人阮明华系初犯,对犯罪事实基本认可。建议法庭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2月19日下午,被害人张金锋因需索要工伤赔偿,便通过高雷锋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便谎称可以办妥此事,并以需要活动费为由,从被害人张金锋处骗得现金1000元。2、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王保德儿子因涉嫌犯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王便欲托关系设法为其儿子办理取保候审。后通过李金山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便将被害人王保德等人带至嘉善县人民法院门口,谎称已向其在法院的同学咨询相关情况,可以为其儿子办理取保候审,便向王要得好处费现金12500元。后因未办成,在被害人王保德的催讨下,被告人阮明华将12500元退还给王。2012年1月4日,被告人阮明华又以可以为王儿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分三次从被害人王保德处骗得现金6000元。3、2012年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杨龙德欲为其儿子换工作,便通过胡林华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有关系,可以为杨办妥此事,并向被害人杨龙德索要好处费。后被告人阮明华分两次从杨处骗得现金50000元。被害人杨龙德在发觉被骗后多次催要,后阮明华共计退还21000元。4、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胡波因需处理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事宜,便通过薛建军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便谎称能办妥此事,并以需要诉讼费、律师费等为由,分四次从被害人胡波处骗得现金10500元。5、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汪建林因想让其儿子到嘉兴一中就学,便通过胡林华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被害人汪建林办妥此事,并以需要活动费为由,从汪处骗取现金5000元。6、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王海青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路安泰交通事务咨询中心咨询其被撞赔偿问题,咨询中心告知其可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被告人阮明华听闻,便上前搭讪,并谎称自己是律师可以帮被害人王海青提起诉讼,后以需要诉讼费为由,从王处骗得现金700元。7、2012年5月20日,被害人林海匡意欲不通过考试而以买卖方式直接取得汽车驾驶证,便找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外甥系驾驶证考试中心监考人员,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买入驾驶证,并以需要报名费为由,从被害人林海匡处骗得现金4200元。8、2012年5月24日,被害人林海玲意欲不通过考试而以买卖方式直接取得汽车驾驶证,便通过林理通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外甥系驾驶证考试中心监考人员,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买入驾驶证,并以需要报名费为由,从被害人林海玲处骗得现金4200元。9、2012年5月28日,被害人姚世兵意欲不通过考试而以买卖方式直接取得汽车驾驶证,便通过林理通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外甥系驾驶证考试中心监考人员,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买入驾驶证,并以需要报名费为由,从被害人姚世兵处骗得现金4200元。10、2012年6月14日,被害人王佳佳因想直接买入汽车驾驶证,便通过林理通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外甥系驾驶证考试中心监考人员,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买入驾驶证,并以需要报名费为由,从被害人王佳佳处骗得现金4200元。11、2012年6月14日,被害人叶海军意欲不通过考试而以买卖方式直接取得汽车驾驶证,便通过林理通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外甥系驾驶证考试中心监考人员,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买入驾驶证,并以需要报名费为由,从被害人叶海军处骗得现金4200元。12、2012年6月14日,被害人杨慧远意欲不通过考试而以买卖方式直接取得汽车驾驶证,便通过林理通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外甥系驾驶证考试中心监考人员,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买入驾驶证,并以需要报名费为由,从被害人杨慧远处骗得现金4200元。13、2012年6月14日,被害人林巧稚意欲不通过考试而以买卖方式直接取得汽车驾驶证,便通过林理通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外甥系驾驶证考试中心监考人员,可以不通过考试直接买入驾驶证,并以需要报名费为由,从被害人林巧稚处骗得现金4200元。14、2012年8月29日,被害人胡以刚因想托关系为其弟弟办理取保候审,便通过闫如伍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其办妥此事,并以需要保证金为由,从被害人胡以刚处骗得现金3000元。后被害人胡以刚发觉被骗,经胡以刚催要,被告人阮明华便将3000元退还。15、2012年10月5日,被害人谢尚明因其非法营运的车辆被扣,便试图托关系少罚钱。后通过韩贺发介绍,让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其办妥此事,并以需要活动费为由,从被害人谢尚明处骗得现金2000元。16、2012年10月5日,被害人陈保刚因其非法营运车辆被扣,试图托关系减少罚款,遂托被告人阮明华帮忙。被告人阮明华谎称其有关系,可以为其办妥此事,并以需要活动费为由,从被害人陈保刚处骗得现金15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张金锋、王保德、潘芳英、杨龙德、胡波、汪建林、王海青、林海匡、林海玲、姚世兵、王佳佳、叶海军、杨慧远、林巧稚、胡以刚、谢尚明、陈保刚的陈述,证人胡林华、薛建军、林理通、韩贺发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及收条,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应将归还给王保德、杨龙德、胡以刚的36500元从诈骗数额中予以剔除的辩护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阮明华认罪态度尚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明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阮明华退赔损失85100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平华人民陪审员:陈引珍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书记员:娄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