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雅君。200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雅君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8日、2012年12月12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雅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孟雅君当庭辩称:其系向沈连玉借款40000元,且出具了借条,不应认定其为诈骗。
经审理查明:1、2010年左右,被告人孟雅君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沈连玉。后于2012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孟雅君谎称自己是开手机配件厂的,以开厂资金周转、发工资,并承诺及时归还为由,骗取沈连玉人民币10000元。2、随后一天,被告人孟雅君又以同种原由骗取沈连玉人民币10000元。3、同月30日,被告人孟雅君再次以同种原由骗取沈连玉人民币20000元。4、2012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孟雅君谎称自己是陶庄泰兴钢铁厂的,以赊账方式骗取嘉善县陶庄镇大四喜烟酒店店主单兴启硬壳黑利群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5、2012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孟雅君在嘉善县陶庄镇大明路嘉捷指定专营店,以主动留电话、留车牌号码的方式,赊账骗取店主费军的中兴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案发后,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费军。6、2012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孟雅君在嘉善县陶庄镇汾湖中路旭升商店,以主动留电话、留车牌号的方式赊账骗取店主周天浩的硬壳中华香烟1条,软壳黑利群香烟1条,总计价值人民币740元。7、2012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孟雅君在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建业路185号春妹副食品商店,谎称自己是昇泰电子厂的,赊账骗取店主高萍的软壳黑利群香烟1条、软壳利群香烟1条,总计价值人民币520元。8、2012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孟雅君至嘉善县西塘镇邮电东路阿凤水果超市,谎称自己汽车损坏需要修理,并承诺及时归还,骗取店主孟庆功人民币400元。9、2012年8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孟雅君至嘉善县西塘镇邮电西路湘约酒家,以主动留电话、留车牌号的方式,骗取陈邦军人民币300元。10、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孟雅君至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南汇南王路198号红伟烟杂店,谎称自己在周边开厂,以赊账方式骗取店主王梅的软壳黑利群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320元。以上事实,有被害人沈连玉、单兴启、费军、孟庆功、周天浩、高萍、陈邦军、王梅等人的陈述,证人李链链、王云霜的证言,被告人孟雅君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前科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孟雅君当庭所提异议,经查,被告人孟雅军虚构事实、隐瞒自身真实经济状况骗取被害人沈连玉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人孟雅军在侦查阶段的多份供述和被害人沈连玉的陈述予以证实,其虽在被害人沈连玉索要上述款项时出具了借条,但主观上并没有归还该款项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未按借条时间归还款项,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当庭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雅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434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孟雅君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雅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兰桂人民陪审员:陈引珍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