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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雷道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嘉善刑初字第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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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道祥。1994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500元,同年8月23日经长兴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06年4月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三年二个月十六天及罚金人民币35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500元;2011年4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江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惠明。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道祥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道祥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雷道祥至安徽、浙江等地的超市或烟酒专卖店内,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以购买烟酒招待领导或宴请客人为由,要求店内工作人员将其订购的烟酒送至其指定的酒店内,在工作人员将货送到后,其又以各种理由单独取走香烟,后逃离现场。其中:1、2012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安徽省广德县横山南路联华超市内,要求该超市的余学军送烟酒至广德县久和大酒店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1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560元。2、2012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安徽省宁国市烟草专卖局内,要求该烟草专卖局的叶继华送烟酒至宁国国际大酒店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1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560元。3、2012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安徽省广德县刘波经营的烟酒店内,要求刘波送烟酒至横山宾馆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1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560元。4、2012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胜利西路诚信名烟名酒店内,要求该烟酒店的蒋健送烟酒至安吉县递铺镇镇政府一楼大厅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3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890元。5、2012年8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安徽省郎溪县台客隆购物广场烟酒柜台,欲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软壳中华香烟10余条,后因该超市烟酒柜台软壳中华香烟不足5条,被告人雷道祥放弃了骗取行为。6、2012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路剑南春五粮液专卖店内,要求该店内的喻萍送烟酒至莫干山大酒店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1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7200元。7、2012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嘉兴市南湖区印象商行内,要求该商行的沈芳送烟酒至戴梦得大酒店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22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3860元。8、2012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浙江省金华市国贸街展望超市内,要求该超市的方小娟送烟酒至金华市国贸宾馆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2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9、2012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嘉善县罗星街道车站南路298号品源烟酒茶叶店内,要求该店的钟文芳送烟酒至罗星阁宾馆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24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5120元。10、2012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雷道祥至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巍星路中联超市内,要求该超市的鲁德送烟酒至余姚宾馆内,趁机骗走软壳中华香烟11条(3字头),共计价值人民币8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道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学军、叶继华、刘波、蒋健、张明霞、喻萍、沈芳、方小娟、钟文芳、鲁德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道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雷道祥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道祥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道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雷道祥退赔损失81000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平华人民陪审员:陈引珍人民陪审员:章小珍

书记员:娄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