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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甬奉刑初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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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于浙江省奉化市,居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2)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赃物已追回,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庄霞

书记员:陈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