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甲。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9日被抓获
同月10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马××。
被告人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或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甲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追回或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徐甲向被害人周某某退赔赃款计人民币2591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裘龙翔人民陪审员:袁利宽人民陪审员:葛国华
书记员:印静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