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传德,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2年9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鹏,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嘉秀洲检刑诉(2012)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传德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传德及辩护人张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祁传德冒充嘉兴大树物业公司员工,虚构长新公寓四期、五期的物业由大树物业公司管理及大树物业公司招租长新公寓四期、五期店面房的事实,采用代收店面房租定金、押金等方式,先后多次在嘉兴市城南街道大树金港湾等地骗取被害人牛某现金共计27000元、被害人梁某乙、梁某甲现金共计29500元并承诺为他们在长新公寓四期、五期租赁店面。后因诈骗事宜败露,在被害人梁某甲的追讨下,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祁传德归还梁某甲现金16000元;其余赃款被挥霍。还查明,被告人祁传德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未能查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祁传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牛某、梁某甲、梁某乙陈述,证人屠某、邢某、黄某等证言,收条复印件,调查表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祁传德能如实供述,部分退赃;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对祁传德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65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祁传德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祁传德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传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祁传德退赔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晓虹人民陪审员:闫晓明人民陪审员:王毅强
书记员:陈丽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