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2

传月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嘉秀刑初字第7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2年9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嘉秀洲检刑诉(2012)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4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能积极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诸葛剑虹

书记员:高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