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有,又名赵焦林,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0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有犯诈骗罪,于201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长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赵长有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长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长有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何菊荣
书记员:刘珍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