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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东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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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诈骗文书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东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1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至2007年1月9日止。2012年7月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德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被害人东阿县兴业建安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租赁刘某的建筑钢管2730米,因无力偿还,遂虚构个人干建筑工程需租赁建筑材料的事实,于2012年3月28日至5月13日,先后从东阿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公司骗取建筑钢管7422米、钢管卡子5496个(交纳押金9000元),后租车将骗取的上述建筑材料分三车运出,前两车卖掉,第三车2284米钢管和896个卡子给刘某,用于抵顶其曾租用的刘某的钢管和租金。案发后,该2284米钢管、896个卡子(价值28538.4元)被扣押后发还东阿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公司。以上涉案建筑材料经东阿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5272元。另查明,2012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电话告知聊城市开发区顾官屯派出所的高某有事约谈,后主动到顾官屯镇政府将自己交由派出所民警控制,顾官屯派出所将本案移交至东阿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某、租赁设备物资发(收)货物结算清单证实,陈某自2012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从桑某处租用东阿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公司的钢管、十字卡、接卡、铁架板的数量、押金、租金等情况。· 2、租赁合同书证实,陈某于2011年3月7日从刘某处租赁钢管2730米。3、收到条证实,陈某于2012年5月11日还给黄某(刘某之妻)钢管2284米、钢管卡子896个。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到条证实,2012年7月12日,办案人员从刘某处扣押涉案物品钢管2284米(厚度:2.75毫米)、卡子896个;2012年7月13日将上述物品发还东阿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公司的桑某。5、(2001)环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3月26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01年1月10日起至2007年1月9日止。6、抓获证明证实,2012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与顾官屯派出所干警高某私人电话联系,约定有事商谈。后陈某与在顾官屯镇政府门口执勤的高某见面后,主动向高某及共同执勤的派出所干警投案并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秦某书写的证明证实,陈某曾多次租用秦某的车办理业务。2012年3月28日,陈某从东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公司租赁钢管及卡子后送到顾官屯镇刘海村。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的户籍情况。(二)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东阿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涉案钢管7422米和钢管卡子5496个价值95272元。(三)辨认笔录证实,韩某在包括陈某在内的十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陈某。(四)物证涉案物品照片证实,陈某诈骗的东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公司的部分钢管的型号、数量、特征等情况。(五)证人证言某、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7日,陈某租刘某钢管2730米(长6米,厚度2.75)。2012年3、4月份的一天,陈某用专门拉建筑材料的拖拉机给刘某送还了2284米钢管(长6米、4米、3米),一并送还的还有890多个卡子。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的一天,陈某联系韩某,通过韩某的介绍,在鲁西化工南门路南的一个废旧厂区内,把钢管以每吨3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路边一个收废旧钢材的。3、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曾租秦某的车到桑某处租建筑材料,把租来的建筑材料运到顾官屯镇刘海村一家租赁建筑材料的门市,具体陈某怎样处理的不知情。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3日,被告人陈某主动打顾官屯派出所干警高某的私人电话,约定有事商谈。在顾官屯镇政府门口与正在执勤的高某见面后,陈某主动向高某及一起执勤的派出所干警投案,自愿跟随派出所干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调查。(六)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桑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3月28日至5月13日,陈某以个人承包建筑工程为名先后七次从东阿县兴业建安责任公司租赁建筑材料钢管共计7422米,十字卡5496个,铁架板6块。后桑某听说陈某未承包鲁西化工集团动力分厂的建筑工程,并于2012年6月30日经秦某证实陈某将租的建筑材料运到顾官屯镇刘海村租赁站,桑某感觉被骗,遂报案。(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诈骗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部分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综合其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处罚等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被告人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的非法所得57733.60元(去除押金90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艳丽审判员:麻荣俊人民陪审员:卢哲

书记员:吴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