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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严光海与被告上海憬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憬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被告杨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碑民二初字第00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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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严光海,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西安顺福肥牛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上海憬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法定代表人:赵仁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蓓,女,该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宏军,男,该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被告:上海憬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广丰大厦**v> 负责人:赵仁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蓓,女,该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高宏军,男,该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被告:杨明,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光海与被告上海憬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憬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及被告杨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光海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光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光海撤回起诉。诉讼费8732元退还原告严光海。

审判长:刘炜曦审判员:杨晓齐审判员:焦颖茹

书记员:王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