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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吴友高与张彤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舟岱民初字第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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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友高。委托代理人:厉孝国。被告:张彤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高诉被告张彤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友高以双方当事人在案外已协商解决,被告张彤鹰已支付补偿款1000元为由,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友高撤回对被告张彤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友高承担。

审判员:石平统

代书记员:欧阳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