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友高。委托代理人:厉孝国。被告:张彤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高诉被告张彤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友高以双方当事人在案外已协商解决,被告张彤鹰已支付补偿款1000元为由,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被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友高撤回对被告张彤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友高承担。
审判员:石平统
代书记员:欧阳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