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赞。委托代理人:张琎。被告:钱金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陆丽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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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赞。委托代理人:张琎。被告:钱金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平湖市中兴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慧
书记员:陆丽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