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平湖市松怡服饰有限公司职工。因本案,于2012年2月1日被本平湖公安局取保候审。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价值2415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单位已挽回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姚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晓
书记员:林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