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段克亮,河北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冀丛检刑诉(201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吴某辩称其没有侵占公司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且受害方有重大过错。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康德商场五楼会计的便利条件,采取向集团公司财务少交纳收取上来的商户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费的手段,累计共侵占现金222422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吴某在康德商场工作、离职情况统计表证明,吴某于2006年10月27日ÖÁ2009年4月6日ÔÚ¿µµÂÉ̳¡ÎåÂ¥ÈÎÊÕÒøÔ±¡¢»á¼Æ£»2009年10月18日ÖÁ2010年2月23日ÔÚ¿µµÂÉ̳¡ÎåÂ¥ÈÎ»á¼Æ¡£ 2、邯郸隆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说明:通过对康德商场五楼楼部2009年销售收入的扣点及未完成保底销售应交管理费及收据领交等情况审核,主要发现商户补交管理费五楼部应交比实交财务多145394.30元。3、河北中正信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008年1月-2010年3月期间,康德商场五楼财务收缴商户的未完保底管理费和康德商场财务入账情况有差异,康德商场财务入账1,025,332,40元,小于五楼财务收缴商户的未完保底管理费1,247,754,40元,差额222,422,00元。鉴定人石某证明,参与了2011年9月公安机关委托的对康德商场的司法会计鉴定,和同事李某、张某组成了鉴定小组,审计完后,出具了《司法会计鉴定报告》。4、证人史某证明,2007年4月到康德商场五楼任经理,2009五楼开始是两个会计,一个叫刘某,一个叫吴某,2008年约3月份,刘某离职,之后就吴某一个会计。2009年吴某怀孕生孩子离职过几个月,期间是王某担任,2010年2月左右,吴某到零楼担任干事。五楼会计的主要任务就是每天到各收款台收取商户的销售款,再按照扣点比例收取管理费,剩余的销售款再返还给商户,管理费隔几天就向公司财务交一次。每个月月底,会计将每个商户的总销售额统计完毕后,如果某个商户没有完成商场的保底销售额,会计就将商户的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费明细表做好,统计出每个未完成保底的商户应补交款额后下发到收款台,三天之内收齐商户的补交款,然后会计再将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费交至公司财务。5、证人杜某证明,2010年2月底五楼会计吴某调到零楼任内勤,因五楼接任的收银员业务能力不强,公司怕账目有错,安排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账目核查,发现共向公司少交22万左右,全部是五楼商户的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费。6、证人申某证明,2010年3、4月份,五楼原会计吴某离开五楼后,新任会计说交接账目不清。后派人对商场进行联查,发现五楼楼部会计向公司交纳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费2009年少交14万元,2010年少交9千余元。2009年少交的14万余元都是吴某经手的。2010年少交的9千余元也是吴某任会计。2011年春节后,集团公司组织了审计小组,对五楼2008年以来的账进行了审计,发现2008年少交公司68000元的未完成保底费,2009年以后的审计结果与联查结果是一致的。6月份,公司聘请了邯郸市隆信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五楼2009年的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一致。7、证人王某证明,审计小组对五楼楼部2008年以来的账目进行审计。发现2008年五楼楼部会计共向集团财务少交未完成保底费6.8万元,少交的钱全在吴某账目上发现的。从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底,五楼楼部会计全是吴某自己担任(其中2009年4至11月吴某休产假,由原五楼收银员王某代替,但这期间的账目全没错),2009年共向集团少交14.5394万元;2010年1、2月份少交0.9万元。共向集团财务少交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费22.436万元。后公司聘请了隆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五楼2009年的账目进行了审计,结果完全一致。审计时发现五楼楼层还有一个财务一直不掌握的《月扣点明细表》,其中包括应交的未完成保底费,这是真实数据,比交到财务的《未完成保底补交表》数额要大得多。公司内部审计出来后,商场张某总经理和审计小组与吴某谈话,问吴某是否存在某个月有商户没交未完成保底费或漏交的情况?她说不存在这种情况,收银员都收上来了。8、证人张某证明,经过查账,又聘请隆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五楼2009年的账目进行了审计,结果是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费向财务少交了14万元多元。9、证人陈某证明,在康德财务室负责审核五楼的扣点管理费收取与上交情况,五楼会计一般是带一个《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明细表》和相应钱款,对未完保底的钱没有核过。10、证人任某证明,2010年2月底调到五楼当会计,2月份的账和现金都是由吴某负责。11、康德商场五楼商户销售情况表、收据等财务资料。12、被告人吴某供述其的时间及主要工作同康德商场及证人证言相一致。另供述,在五楼当会计时没有没收上来未完保底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其担任康德五楼会计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康德商场多名财务人员证明及审计报告均证实,被告人吴某在其担任康德商场五楼会计期间采取向集团公司财务少交纳收取上来的商户未完成保底补交管理费的手段,累计共侵占222422元的情况属实,故辩护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至2018年2月15日)。二、违法所得222422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华审判员:王红人民陪审员:豆新丽
书记员:李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