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糖果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良伟。委托代理人:杨钧。被告:杭州博亿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燕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糖果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博亿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糖果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糖果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郑海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