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梁。委托代理人:卜亚夫。委托代理人:欧向晖。被告:张灿伟。被告:王清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代表人:吴锴辉。委托代理人:陈浙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