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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郑国梁与张灿伟、王清芳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西民初字第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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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国梁。委托代理人:卜亚夫。委托代理人:欧向晖。被告:张灿伟。被告:王清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上城支公司。代表人:吴锴辉。委托代理人:陈浙东。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杭州名景遮阳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