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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广西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江民一初字第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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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广西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南路8号金之岛城市广场B座2802号。法定代表人董巧端,总经理。被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朋云路9号罗马花园D栋1层D-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志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玉森,男,壮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系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章平,男,壮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系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志坤,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已在(2009)江民一初字第295号调解案件中处理。

审判长:罗国鸿人民陪审员:农振忠人民陪审员:邹忠坤

书记员:唐斯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