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爱南路8号金之岛城市广场B座2802号。法定代表人董巧端,总经理。被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朋云路9号罗马花园D栋1层D-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张志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玉森,男,壮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系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章平,男,壮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系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志坤,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金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已在(2009)江民一初字第295号调解案件中处理。
审判长:罗国鸿人民陪审员:农振忠人民陪审员:邹忠坤
书记员:唐斯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