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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黄武杰、陈云集等与唐华兴、蒙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江民一初字第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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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黄武杰,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原告**集,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被告唐华兴,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蒙丽,女,现住南宁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有锦,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新华,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武杰、**集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黄武杰、**集负担。

审判员:黄国胜

书记员:周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