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江民一初字第1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5-8号3栋铺面。法定代表人**波,董事长。被告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中,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春丽,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南宁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国鸿人民陪审员:周荣贵人民陪审员:李喜攸

书记员:唐斯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