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中路5-8号3栋铺面。法定代表人**波,董事长。被告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18号。法定代表人马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中,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春丽,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桂三力律师事务所职员,住南宁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南宁庆康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国鸿人民陪审员:周荣贵人民陪审员:李喜攸
书记员:唐斯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