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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夏时雨与杭州杭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民初字第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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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时雨。被告:杭州杭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时雨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时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时雨负担。

审判员:傅志君

代书记员:梁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