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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黄建达与季松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民初字第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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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建达,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季松燕,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达与被告季松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建达于2012年12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黄建达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黄科军

代书记员:龚卓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