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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周定权与珠海市欧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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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定权,男,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身份证号码:×××0857。被告珠海市欧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段添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定权诉被告珠海市欧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定权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欧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定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18元,由原告周定权负担。

审判长:袁朔霖代理审判员:于金果人民陪审员:潘琦华

书记员:钟得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