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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4)

(2012)丛执字第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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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某甲。被执行人安某乙。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继军审判员:张邯生审判员:郭玉香

代书记员:孟宪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