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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马某甲、马某乙与某丙继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定执第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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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住海南省。申请执行人马某乙,男,住石家庄。被执行人马某丙,男,住定州市。

本院在执行马某甲、马某乙与马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11月16日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283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