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王某乙,女,住定州市。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68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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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王某乙,女,住定州市。
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68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慧萍
书记员:党顺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