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
审判长:王树勋代理审判员:陈坚红代理审判员:吕铁臂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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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
审判长:王树勋代理审判员:陈坚红代理审判员:吕铁臂
书记员:张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