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高民一初字第006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

审判长:王树勋代理审判员:陈坚红代理审判员:吕铁臂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