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
审判员:王树勋
书记员: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
审判员:王树勋
书记员:曹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