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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高民一初字第0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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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

代理审判员:陈坚红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