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
代理审判员:陈坚红
书记员:张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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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高陵县,居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其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300元,退付150元。
代理审判员:陈坚红
书记员:张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