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某某,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
代理审判员:王文科
书记员:卜慧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