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被告白某某,男。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建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白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这四、五年来,两人一直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长达十年之久,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农历12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被告白某某入赘原告家中生活,2002年7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原告方生活。近几年来,原、被告常年各自在外打工,分居两地,双方缺少联系和沟通,在处理一些家庭琐事过程中经常产生争执,发生争吵,2011年春节后两人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元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本院与原、被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持续十年之久,近几年来,原、被告虽因打工分居两地,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珍惜数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遇事多协商、多沟通,互相包容,互相谅解,共建美好家庭。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和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建成
书记员:刘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