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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澄民初字第0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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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博

书记员:姚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