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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许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澄民初字第0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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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博人民陪审员:袁德寿人民陪审员:段福录

书记员:姚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