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博人民陪审员:袁德寿人民陪审员:段福录
书记员:姚巧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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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博人民陪审员:袁德寿人民陪审员:段福录
书记员:姚巧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