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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澄民初字第0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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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建宏

书记员:姬彦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