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6350元,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系统、房管、车辆查询均未果,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执行线索,也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21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峥嵘审判员:李宏宪审判员:王海杰
书记员:王成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