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黄锦萍。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单建尧,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负担。
审判员:沈金国
书记员: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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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黄锦萍。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单建尧,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负担。
审判员:沈金国
书记员:金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