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钱民初字第17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黄锦萍。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单建尧,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邵某负担。

审判员:沈金国

书记员:金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